华宝股份高分红是否妥当,应由市场来判断和约束
听全文约8分钟
近日,华宝股份发布消息称计划每10股派息40元,有观点质疑大股东通过分红套现,交易所对其下发关注函,3月19日华宝股份对关注函做出回复。
笔者认为,上市公司一次性分光利润值得商榷,这将导致现金分红政策缺乏一致性和稳定性;但高分红是否妥当,应由市场来判断和约束,监管部门不宜过多插手。
打开百度APP畅享高清图片
高分红不会损害中小股东利益
截至2018年末,华宝股份累计未分配利润为34.3亿元,母公司累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25.2亿元。华宝股份2018年净利润为11.76亿元,拟派现24.64亿元,其分红资金包括此前未分配利润。
华宝股份大手笔分红,大股东华烽中国当然是最大受益者,其持股比例为81.10%,此次可分得19亿多元。对此,市场一直有种流行观点,认为大股东是上市公司高分红的既得利益者,中小股东由于持股少、分到手的也少,对中小股东不公平。
但笔者认为,任何人对此都不必眼红,无论是上市公司一次性分光利润、还是多次分配,都是按同股同权原则来分配,不可能产生不公。中小股东按持股比例可以分到自己那一份,没有什么不满意。
事实上,华宝股份宣布高分红方案后,股价出现涨停,说明投资者对此是比较认同、赞赏,可以说,此前投资者苦上市公司不分红久矣,对于如此慷慨大方的上市公司,当然愿意追捧。
至于上市公司高分红,是否会影响上市公司持续经营及业绩,这个无需外界过度操心,尚若如此,首先受害的是大股东自己,其次才是中小股东,这方面有股东内部约束。
不分红才应是监管重点
当然,上市公司高分红,是否违背了此前信披公告,这值得交易所关注。
深交所对华宝股份下发的关注函,指其在招股书中曾表示,公司制定了通过自身内生性增长和收购兼并外延式增长双轮驱动发展战略,公司计划使用6.49亿元募资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公司此番却拿出大量现金分配,是否前后矛盾,是否存在将募集资金间接用于利润分配的情形等;这些关注是必要的。
按华宝股份对深交所关注函的回复,截至2018年底,公司货币资金余额为46.99亿元,扣除募集资金净额后可动用资金余额为43.17亿元,公司账面积累了大额货币资金,公司购买无风险或低风险产品进行现金管理,收益率较低。
而通过现金分红,公司可以提升公司净资产收益率,为全体股东创造价值。至于高分红是否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一致,华宝股份解释称,并购需要多方谈判、磋商,具有一定程度不确定性,而优质的并购标的需要合适的价格和机遇。
但2018年度受制整个资本市场外部环境,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处于低位,一定程度上推升了并购成本,公司在2018年度持续寻找合适的外部并购对象,但因各方面的原因并未达成交易。
笔者觉得,华宝股份的解释虽不是特别圆润,但也有一定道理。
在笔者看来,华宝股份的大笔分红在A股市场属于一股清流,此前华宝股份在2016年也曾分配34.05亿元;由于此次华宝股份大笔分红没有超过其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对这种豪放式分红行为,从大方向来看监管部门应该予以支持和鼓励。当然,募集资金不能用来分红,这个需要在法律法规中划出明确的监管红线,堵上制度漏洞,以便上市公司遵循,但这是另外一个话题。
真正需要监管部门付出监管努力的,应该是上市公司铁公鸡一毛不拔行为,有些上市公司经营不好时声称没有利润可分,经营好时又说要留作业务扩张之用,无论是大股东还是中小股东,都见不到红利回头钱。但董监高可以享受优厚的福利待遇,上市公司大手大脚对外并购或关联交易,大股东也可从灰色渠道变相捞回利益。正是由于上市公司不分红、或少分红,中小股东盈利希望就只能寄托在赚取股票波动差价上面,导致A股形成过度投机、过度虚拟、过度脆弱特性。
应赋予中小股东对分红方案的决定权
上市公司自己缺乏分红的主动性,而监管层对目前上市公司分红还缺乏强制性。为引导分红,《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时必须满足“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那么上市公司需要再融资时,就可提前两三年满足分红要求,其它时间仍可充当铁公鸡。
另外,虽然2012年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公司章程中需载明“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具体内容”,但这个规定过于粗线条,上市公司分红方案仍缺乏可预期性、更谈不上强制性。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规定,股东可请求法院判决公司分配利润,但前提是股东必须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决议。目前中小股东难以提出分红议案,即使联合提出分红议案也可能被大股东否决,由此中小股东请求分配利润的权利还是没有保障。
为强化股东的上市公司主人翁地位,保障股东的分红权利,笔者建议赋予中小股东对上市公司分红方案的决定权。无论是大股东、还是联名的中小股东,都可以提出分红议案,但在表决时,建议应经过社会公众股东分类表决通过;大股东提出的分红议案若被社会公众股东否决,联名中小股东有权自己再提出新的分红方案,再次表决时若大股东反对,则可提交法院判决。
应赋予债权人对分红方案的约束权
大笔分红,无论是大股东、中小股东都可从中受惠,然而这却可能影响或损害债权人利益。比如上市公司将所能控制的总资产全部分光,资产转移到各个股东手里,上市公司成为欠银行等债权人一屁股债的空壳,对此需予约束。
笔者建议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中规定,净资产为负上市公司不得分红;上市公司分红之后净资产不得为负;分红比例达到净资产20%以上,必须由债权人审议通过,若债权人对高分红方案提出异议,可提交法院进行裁定。
华宝股份本次拟分红就超过其净资产20%,若按上述建议应由债权人大会审议通过,但由于高分红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对上市公司偿债能力没有太大影响,债权人无需对此反对。有了这个制度,可遏制上市公司滥分股利、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总之,监管部门该管的应该严管,不该过多插手的就该无为而治。监管部门的监管精力,应更多放在打击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上面去,上市公司高分红总体来说对中小股东有利,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高分红方案不宜过多介入、而应建立债权人约束等市场约束机制。
红星新闻特约评论员熊锦秋
图据视觉中国
编辑张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