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旬老人投105万买基金亏30万,银行被一审判担责七成二审改判无责

时间 • 2025-07-17 00:5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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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则判决书显示,2021年,一位年过八旬的广州市民赵某在某股份银行广州中石化大厦支行(以下简称“中石化支行”)花费105万元购买一款基金产品,然而,两年有余,该产品却亏损了约30万元。于是,赵某便将上述支行诉至法庭,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投资快报记者关注到,此案件先后经历两次审理,一审判定上述支行承担70%的损失,并须向赵某支付损失利息。但二审法院却认为银行已经完全履行适当性义务及风险提示义务等,根据“买者自负,卖者尽责”的原则,案涉理财产品的实际投资损失,应由赵某自行承担,驳回了赵某的全部诉讼请求,由其自行承担实际投资损失。

一审判银行承担70%损失

判决书显示,上述案件始于2021年,彼时的1月15日,年过八十的赵某在上述银行中石化支行工作人员的指引下,通过某口袋银行APP(以下简称“某银行APP”)申购理财产品“博时成长领航混合A”,共计花费105万元。据了解,赵某购买的博时成长领航混合A全名为博时成长领航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成立时间为2021年1月21日,属于混合型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风险等级为中风险。

2021年1月18日,上述105万元从赵某的账户转出至案涉基金募集专用户。2023年4月27日,赵某赎回上述理财产品,赎回到账金额约75.03万元,亏损金额约29.97万元。案涉产品亏损后,赵某便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上述支行赔偿其损失29.97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约13.43万元。

法庭上,一审法院结合诉辩双方的意见,认为此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是中石化支行是否尽到适当性义务?二是赵某的损失如何分担?一审法院认为,中石化支行作为案涉理财产品的销售者,负有向赵某全面介绍案涉理财产品性质及风险的义务,中石化支行、广州分行对此提交的基金申购过程的演示视频系事后录制,并非赵某申购案涉理财产品时的操作轨迹,不足以证明中石化支行有向赵某全面介绍、提示及说明案涉理财产品的性质及风险相关情况,故一审法院认定中石化支行未全面履行适当性义务。综合此案的具体情况,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一审法院酌定中石化支行应按70%比例赔偿赵某损失(20.98万元)。

客户辩称由银行员工代为操作?

一审判决后,被告中石化支行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撤销或予以改判。中石化支行认为,首先,赵某系通过某银行APP操作购买案涉基金,中石化支行网络销售过程本身符合适当性原则;其次,中石化支行在案涉基金产品销售中,已完全履行适当性义务,一审判决对此事实认定不清,应予以撤销或改判;最后,赵某的财产损失与中石化支行并无直接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其中,中石化支行还提及,赵某在购买案涉基金前已进行风险承受度评估,其购买的案涉基金与其风险评估等级相匹配,赵某应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对于上述支行所述,赵某辩称,其是一位80多岁的老人,认知能力和操作能力有限,不会使用微信,无法独立完成复杂的基金申购操作,所有操作均是在中石化支行贵宾厅银行工作人员的指引下完成。与此同时,赵某还表示,其风险承受能力较低,且自2019年以来,银行员工未充分考虑其年龄、健康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强行推销高风险基金产品。此外,2020年7月的风险评估报告共15题61个选项,而赵某在2018年、2019年和2020年的风险评估分别用时70秒、10秒和52秒,显然以上风险评估由银行员工代为操作,由此达到购买基金所需的“成长型”评估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客户需自行承担实际投资损失

针对上述两方的争议,二审法院认为,中石化支行作为销售者,确认案涉理财产品属于中风险级别,表明中石化支行了解产品。同时,赵某在申购上述基金产品前,做过多次风险评估,2016年、2017年、2018年评估结果为稳健型,2019年、2020年评估结果为成长型,具备投资低风险至中高风险等级产品的资格。中石化支行确认赵某在2021年1月15日购买案涉理财产品时的客户风险评级与产品风险等级匹配,说明中石化支行对赵某的风险认知、投资风险承担能力进行了评估,中石化支行了解客户。

而至于赵某主张2018年测评用时70秒、2019年测评用时10秒、2020年测评用时52秒,是银行员工为使赵某达到购买基金需要的“成长型”评估而代为在APP上完成的,其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理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二审法院亦认为,导致赵某产生亏损的直接原因是金融市场正常变化和波动,并非中石化支行存在不当销售行为所导致。结合赵某自主购买案涉理财产品的情况、赵某的投资经验和应负的审慎义务、中石化支行已经完全履行适当性义务及风险提示义务等,根据“买者自负,卖者尽责”的原则,案涉理财产品的实际投资损失,应由赵某自行承担。综上所述,上诉人某银行广州中石化大厦支行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最终,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赵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来源|投资快报

SFC

本期编辑江佩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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