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一公司经理,被判刑!

时间 • 2025-07-26 20:06:02
骗取
工资
公司

只因经济拮据

厦门一公司经理竟暗箱操作

骗取工资并分赃

结果被抓!最终判刑!

近日,厦门集美区检察院

发布了这样一起案件

一起来看!

暗箱操作!

厦门一公司经理骗取工资

并进行分赃

2019年,担任公司后勤部经理的聂某因自身高消费导致经济拮据,此时碰巧老乡赵某让其帮忙找工作。于是,聂某就利用赵某的身份信息办理虚假入职自己所在公司,后利用其管理考勤和操作量核对的职务便利,帮助赵某隔空考勤、伪造绩效,后冒领赵某每月5000—7000元的工资。

赵某在第一笔工资到账时

得知其名下收入的钱款

系聂某虚构其入职事实骗来的

仍提供自己的银行卡用以接收

后二人分赃

2023年7月初,聂某因工作出现调动,害怕事情败露,便给赵某办理了离职手续。2023年9月,公司发现异常后报警,二人发现事情败露后均投案自首,退赔了公司的损失。

二人共骗取工资款约21万元

分别获刑!

经查

2019年11月至2023年7月

聂某、赵某二人

共同从公司虚假骗取

工资款约21万元

聂某和赵某虚假入职骗取公司工资款的行为,是构成职务侵占罪,还是诈骗罪呢?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对此,检察院认为,本案中,聂某系公司后勤部经理,主要负责制作、审核、报送员工考勤、工资表,向公司申领发放工资,其身份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特征,骗取的工资款是利用了其职务上的便利,虚构赵某的考勤和操作量的事实,骗取公司向根本未上班的赵某发工资。而赵某在得知其名下收入工资的真实来源后仍与聂某合作、分赃。

综上,聂某与赵某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构成职务侵占罪。

该案由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公诉机关认定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

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判处被告人聂某

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日

缓刑一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判处被告人赵某拘役五个月

缓刑八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检察官提醒:企业应完善入职审查机制

检察官提醒,一方面,企业应不断完善入职审查机制,对员工的相关信息进行仔细核实,让不法分子无漏洞可钻,避免自身权益受到侵害。

另一方面,在职者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唯有脚踏实地、凭借真实能力与努力,才能行稳致远,实现自身职业理想,创造人生财富。千万不要心存侥幸,一旦触碰法律红线,必将被绳之以法。

来源:海峡导报记者陈捷通讯员高锦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