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因病致贫人员纳入救助范围,四川在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方面还有这些新规定
近日,四川印发《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新出台的《实施意见》对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方面有哪些新规定?对此,四川省医保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张海峰进行了解读。
首先,《实施意见》将因病致贫人员纳入救助范围。“将不符合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低保边缘家庭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张海峰说,其中,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条件,由民政厅会同省医疗保障局等相关部门按照“保基本”原则,综合考虑家庭经济状况、医疗费用支出、医疗保险支付等情况另行制定。
其次,明确医疗救助待遇标准。张海峰表示,《实施意见》对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全面取消起付标准,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起付标准按不高于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确定,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起付标准按10%确定,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起付标准按25%确定。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比例进行救助,对特困人员、孤儿给予全额救助,对低保对象按不低于70%的比例救助,对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按65%的比例救助,对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按不低于50%的比例救助。
“经三重制度报销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再给予倾斜救助。”张海峰说,“医疗救助年度救助限额和倾斜救助年度限额等由各统筹地区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民健康需求、医疗救助基金支撑能力等科学确定,避免过度保障。”
此外,畅通依申请救助渠道。张海峰说,《实施意见》全面建立依申请救助机制,畅通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医疗救助申请渠道,及时开展认定工作,动态调整认定信息,增强救助时效性。已认定为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的,直接获得医疗救助。
红星新闻记者彭惊
编辑张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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