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刘守民:预防家暴,建议加大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行为人的打击力度
全国人大代表、中华全国律协副会长、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守民在“两会”期间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家庭暴力是严峻而普遍的社会问题,今年两会,他提交了一份《关于有效激活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更好预防和惩治家庭暴力的建议》,建言应扩大人身安全保护令代为申请的主体范围,对受害人适当降低证明标准。同时,建议法院应设立专门机构,建立特定机制,确保人身保护令的及时受理、审查和裁定。
▲刘守民
审理认定受限、举证困难
人身安全保护令效果受到极大制约
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建立完善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为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防止家庭暴力继续发生,根据申请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强制力的裁定。法院裁定的内容可包括:在一定期限内(不超过六个月)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如: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等。
“人身安全保护令实际上已成为一项独立的特殊程序,属于民事强制措施,对于确保公民人身安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具有重要意义。”刘守民说,但从几年来的执行情况看,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还未被有效激活,其效果受到极大制约。
刘守民表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效果受到制约具有多方面原因。“首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实际适用数量有限,受害人申请积极性不高。部分家庭暴力受害人传统思想作祟,或苦于家庭和社会压力不愿‘家丑外扬’。”
其次,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审理认定也受限。刘守民说,受理与签发人身保护令的主体是人民法院,其他行政机关无权涉及,而目前人民法院内部并无受理和签发人身保护令的专门机构和机制对接。再加上人身安全保护裁定需要由法院、公安、行政、医疗、社会组织等多机构联合执行,但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方面的专门立法,部门和机构之间联动不足。
同时,基于家庭暴力的特殊性,受害人收集、保存证据也存在困难,民事诉讼需要严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特殊情况下才将举证责任倒置。家庭暴力一般发生在私密空间,受害人收集、保存证据存在极大难度。
“并且,对违反人身保护令行为的处罚,不足以震慑加害人。”刘守民说,目前我国法院针对不接受法院审理结果,没有按要求执行人身保护令的被申请人进行的处罚依据,仍限于《民事诉讼法》的罚款、拘留等措施,违反人身保护令的行为也没有归入犯罪。
设立专门机构、建立联动机制
要加大对违反人的打击力度
基于上述问题,刘守民提出建议,应明确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和其他家庭成员的强制报告义务,扩大人身安全保护令代为申请的主体范围。刘守民说,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时,往往同时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及时快速维护自身安全。建议修法明确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和其他家庭成员对此具有强制报告义务。“对在校的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所在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可以成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代为申请人。因为教育机构更容易发现家庭暴力情形,其本身就承担监护和管理职责。”
刘守民还建议,法院应设立专门机构,建立特定机制,确保人身保护令的及时受理、审查和裁定。在证据收集和审查上,注意充分体现该类案件的特殊性,合理分配举证责任;要发挥司法能动性,对受害人适当降低证明标准,做到依职权主动调取、收集、保全相关证据。
同时,建立各部门机构之间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联动机制。特别是基于《反家庭暴力法》规定的强制报告制度和公安机关告诫书制度,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等,应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拆分细化,通力合作,各司其职。
此外,刘守民提出,要加大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行为人的打击力度。如果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处以罚款或拘留。涉嫌构成犯罪的,可将违反保护令的情形作为涉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加重情形,依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红星新闻记者彭惊
编辑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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