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修正案(十一)加大对证券犯罪的惩治力度,严惩非法讨债行为

时间 • 2025-10-29 12:2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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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报道,中央人大工作会议10月13日至14日在北京召开。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强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体现社会主义国家性质、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保障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好制度。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许永安介绍,此次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将加大惩治金融乱象力度作为专题进行研究。主要涉及证券犯罪、非法集资、洗钱犯罪等10个条文,占较大比重。

具体来看,刑法修正案(十一)加大对证券犯罪的惩治力度。许永安介绍,一段时间以来,证券犯罪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发生了一些性质十分恶劣的案件,严重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危及市场秩序。此次刑法修正案(十一)聚焦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障金融改革、维护金融秩序,与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改革相适应,和修订后的证券法相衔接,对欺诈发行犯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犯罪、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犯罪作了修改完善。许永安进一步阐释说,刑法修正案(十一)主要是提高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等资本市场违法犯罪的刑罚,加大罚金力度;明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键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压实保荐人等中介机构的职责;进一步明确对“幌骗交易操纵”“蛊惑交易操纵”“抢帽子交易操纵”等新型操纵市场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十一)完善非法集资犯罪规定。许永安介绍,针对实践中不法分子借互联网金融名义从事网络非法集资,严重扰乱经济金融秩序和极大危害人民群众财产的情况。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定最高刑由10年有期徒刑提高到15年,同时调整集资诈骗罪的刑罚结构,加大对个人和单位犯集资诈骗罪的处罚力度。

刑法修正案(十一)还严厉惩处非法讨债行为。许永安介绍,通过总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践经验,将采取暴力、“软暴力”等手段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以断绝支撑“套路贷”“高利贷”等非法金融活动的获利基础。

刑法修正案(十一)也加大了境外追讨追赃力度。许永安介绍,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犯罪作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将实施一些严重犯罪后的“自洗钱”明确规定为犯罪,同时完善有关洗钱行为方式,增加地下钱庄通过“支付”结算方式洗钱等。作上述修改后,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等规定的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包含所有犯罪。“自洗钱”可以单独定罪,为依法惩治洗钱违法犯罪以及境外追讨追赃提供充足的法律保障。

红星新闻记者张炎良北京报道

编辑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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