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每个人息息相关:公证遗嘱效力或不再优先,到底意味着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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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不仅涉及衣食住行和商业贸易,当然也包括如何处理“身后事”。随着家庭财富的积累,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重视遗嘱这一最为有效的生前财产处理方式。
8月27日下午,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在继承编部分,草案删除了现行继承法中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并规定如果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订立的遗嘱为准,充分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这项修改会使我们处理“身后”财产变得更加容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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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据东方IC
律师:处理“身后”财产变得更加容易
草案的修改意味着,当出现多份不同形式的遗嘱时,公证遗嘱不再位居高阶不可推翻,而是与自书遗嘱等其他形式的遗嘱,拥有同等的遗嘱效力。中华遗嘱库管委会主任、中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凯认为,这更多地是为了维护公民处分财产的自由,提供便利性,是一个进步。
成都市蜀都公证处副主任钟良认为:“在取消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同时,法律上可以鼓励公民向第三方遗嘱服务公益机构或社会组织办理登记,对遗嘱登记的形式予以认可。经过专业人员的见证,可以防止纠纷和遗嘱下落不明,既确保了专业性,也保证以后发生纠纷时有据可查。”
公证处:对公证业务不会有很大影响
公证遗嘱失去了优先效力,会对公证处业务造成实质影响吗?从事公证行业多年的钟良并不这么认为,“到公证处来订立遗嘱,是出于内心自愿的选择,对公证和法律的一种信任,并非是因为公证遗嘱效力优先。”钟良表示,每年公证遗嘱的业务量在1000多件,在蜀都公证处仅占很小的一部分,不到1%。记者查阅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历年《中国统计年鉴》后发现,遗嘱公证在民事法律关系类公证中的比重长期维持在1%以下,2000年以后才达到1.05%,直到2004年才突破2%。
新增:打印、录像等遗嘱形式纳入草案
此前根据《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我国仅有五种法定的遗嘱形式: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随着时代的发展,继承编草案增加了打印、录像等新的遗嘱形式。
陈凯认为,这是因为“手写习惯被打印习惯取代,打印遗嘱也是顺应了社会的需要。但打印遗嘱很难证明当事人订立时的状态,也很容易伪造,因此草案针对打印遗嘱规定了特殊的要求,不仅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还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注意】自行订立遗嘱,应注意这些事项遗嘱要想发挥作用,首先必须要没有瑕疵,有瑕疵的遗嘱反而会引起更多的纠纷。草案赋予了个人在订立遗嘱方面更多的自由,那么如果不选择第三方遗嘱服务机构,在自行处理遗嘱订立事宜时,不同的遗嘱,形式上应该注意哪些细节?自书遗嘱:需要由遗嘱人亲笔书写,不可以由他人来代为书写或者记录遗嘱的内容;亲自签名,不允许他人代替立遗嘱人进行签名,也不可以以加盖私章、指按印或者其他替代签名性符号来代替;需注明日期。代书遗嘱:至少有两个见证人同时在场,须全程见证遗嘱的订立;见证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与继承遗产及遗产继承人均无利害关系;由见证人其中之一担任代书人;遗嘱人、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均需签名,并注明日期。录音遗嘱:由遗嘱人亲自叙述遗嘱的全部内容;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录音遗嘱需可以完整清晰地还原声音信息。口头遗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只能是无利害关系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前提是当事人处于危急情况,包括当事人处于生命垂危状态、发生让人随时有生命危险的天灾人祸状态或者是人命关天的战争状态等;若“危急情况解除”而立遗嘱人没有死亡的,恢复了采用其他方式立遗嘱的能力,口头遗嘱即视为无效,应另用其他的方式立下遗嘱。录像遗嘱: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肖像,以及年、月、日。
成都商报客户端记者陈柳行
编辑官莉